在成都注销公司时,需向税务部门提交的核心材料包括以下几类,具体要求可能因企业类型和涉税情况略有差异:
营业执照
已办理“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未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需额外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公章
用于签署注销申请表等文件,确保材料真实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清税申报表
填写《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般需准备2份),可在办税服务厅领取或通过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
表中需明确企业基本信息、注销原因及税务清算情况,并加盖公章。
财务报表
提供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若企业存在清算所得,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纳税申报表
涵盖公司成立以来各税种的申报记录(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确保无欠税。
需提供近三年或注销当期的纳税申报表,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报送最后一个纳税年度的申报资料)。
完税证明
证明公司已结清所有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若企业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如未领用发票、无欠税),可签署承诺书,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材料,税务机关可先行出具清税文书。
发票领用簿及未使用发票
包括已领用但未开具的空白发票、作废发票及发票领购簿,需全部缴销。
若企业存在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需一并提交税务机关。
税控设备
如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等,需归还税务机关并办理注销。
若企业使用税务UKEY等设备,也需一并归还。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适用于国有企业或外资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同意注销的决议文件。
若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需提供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复印件。
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
若企业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需提供吊销决定书复印件。
项目完工证明
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等工程,需提供项目完工验收证明。
注销申请表
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需加盖公司公章,明确注销原因及税务清算情况。
股东会决议
明确公司注销的决策依据,需由股东会或董事会签署并加盖公章。
清算报告
说明公司清算情况,包括资产处置、债务清偿等,需由专业机构或公司自行编制,并经股东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