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进行公司简易注销,需准备以下核心材料,并遵循特定流程: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明确申请简易注销的意愿及企业基本信息。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全体投资人(股东)需签字确认,承诺公司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清算完结,且不存在未结清的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营业执照正、副本
需交回原件至登记机关。若已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则无需提交纸质版。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如委托办理)
指定具体办理注销事宜的代表或代理人,并明确其权限、办理事项及授权期限。需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告期(20天)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发布公告,告知社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内无异议,方可进入下一步。
提交申请(公告期满后20日内)
公告期满后,企业需在2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包括上述核心材料。
审核与注销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将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企业完成简易注销。
材料真实性
提交的材料需真实、完整、有效。若发现虚假材料,登记机关将依法作出不予注销的决定,并可能对企业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企业类型与条件
简易注销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企业不能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也未被立案调查、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
银行账户与印章注销
完成公司注销后,还需到开户银行注销公司基本户及其他银行账户,并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注销公司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