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市办理公司注销,需根据注销类型(一般注销或简易注销)准备相应材料,具体如下: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
公司解散决议或相关法律文件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决议(如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的文件。
清算报告
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
有限责任公司需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需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额外材料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
国务院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需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清税证明材料
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若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则无需提交纸质证明)。
债权人公告材料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清算人或破产管理人证明
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需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批准文件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营业执照缴回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需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公司不存在未结清的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
营业执照缴回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需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
除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外,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涉及代签文书的:
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