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销成都分公司,需准备以下材料: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由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明确注销原因(如合并、分立、解散、责令关闭等)。
清税证明材料
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或电子清税信息(若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则无需提交纸质证明)。
需确保分公司无未结清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
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若营业执照遗失,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作废声明后,方可申请注销。
责令关闭或吊销文件
若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需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若被吊销营业执照,需提交吊销决定。
批准文件(如需)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注销分公司须经批准的,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人民法院相关文件(如适用)
若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需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原件。
材料格式与提交
提交的登记材料一般为一式一份,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材料可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上传电子版,或到指定窗口提交纸质版。
注销顺序与关联手续
税务注销:需先完成税务清算,领取清税证明。
银行注销:持税务注销证明和营业执照注销通知书到银行注销账户。
社保注销:登录社保网办理注销(如分公司有社保账户)。
销章:到公安备案的刻章公司销毁印章,并取得销章证明。
公告与清算(一般注销)
一般注销:需在省级以上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45天),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
简易注销:适用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的分公司,公告期为20天,无需提交清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