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和一般注销所需材料存在明显差异,简易注销材料较少且流程简化,一般注销材料较多且需全面清算。以下是具体材料清单:
基础材料: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需填写企业基本信息、注销原因等。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承诺企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缴纳的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等情形。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若遗失,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作废。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还需提交公司全体股东名册。
基础材料: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同样需填写企业基本信息、注销原因等。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需确保完整有效。
身份及委托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通常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于确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办理注销的权限。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若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确保代理行为的合法性。
清算相关文件: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如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明确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日期。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若企业因破产或解散而注销,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若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需提供相关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需详细说明企业的资产、负债、债权债务等清算情况,由清算组出具并经相关主体确认。
清算组备案证明:企业决定注销后,需成立清算组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工商部门进行备案,备案证明是清算组合法成立的凭证。
税务注销证明:
清税证明材料:需先完成税务注销手续,包括清缴税款、税务清算等,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若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则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公告相关文件: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以证明企业已按照法定程序公告债权人。
其他相关文件:
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印章:企业的公章、财务章等印章需交回相关部门进行销毁或备案。
银行账户注销资料:若企业有银行账户,需前往银行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相关许可证件:如食品经营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等,若有则需一并注销。